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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 作者

    好順佳集團

  • 發布時間

    2023-08-30 0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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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0號——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已經財政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5日起施行。部長樓繼偉202年16日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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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0號——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已經財政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5日起施行。

部長樓繼偉

202年16日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代理記賬資質的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記賬機構的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取得財政部規定的統一格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證書。具體審批機ꦫ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規劃中單獨列示的城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第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代理記賬資格: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持有會計職業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不少于3人;

(三)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是專職執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第五條申請代理記賬機構資格,應當向所在地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2)有從業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負責記賬業務負責人擔任會計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證明;

(三)專職人員在機構專職工作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的內部規范。

第六條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格式的,應當在5日內將需要改正的全部內容一次告知申請人。逾期不通知申ꦇ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格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規定提交了全部補充、更正的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二)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審查申請材料,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在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作出批準決定,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發給申請人,并向社會公告。

(四)不予批準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𒁃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行政復議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𓂃八條代理記賬機構的名稱、代理記賬負責人發生變更、分支機構設立、撤銷、辦公地點跨原審批機關管轄范圍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自變更決定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應當自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披露系統將變更情況公開。

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將營業執照副本報送審批機關重ꦛ新備案記賬執照證書,并同時退回記賬執照證書原件。

代理記賬機♑構跨原審批機關辦公的,搬遷地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將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信息和資料移送搬遷地審批機關。

第九條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分支機構名稱或者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代理記賬機構應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信息管理等方面對其分支機構的設立進行實質性統一管理,并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沒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可以委托代理辦理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托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寫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信息;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的,應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分別負有責任;

(二)會計資料轉帳手續和簽字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保管的要求和責任;

(五)委托合同終止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處理交接事宜。

第十三條委托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本單位的經濟、商務事務,應當填寫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貨幣日常收支和保管由專人負責;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對于退回的代理記賬機構,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原始憑證,應及時更正補充。

第十四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二)對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守秘密;

(三)拒絕委托人的會計處理不當、提供虛假會計資料或者其他不符ꦏ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行為的;

(4)解釋客戶提出的與會計處理有關的問題。

第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代𝄹理記賬機構的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字、蓋章后向社會公布。

以上就是東莞國順會計為大家分享的關于東莞代理記賬的新方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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